近年來醫療案件層出不窮,如何合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醫生朋友以及患者關注的焦點!
一、法律問題是口腔醫生必須要面對的
在口腔急診工作中,口腔醫師的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導致對雙方不利的後果,嚴重時可能導致患者傷殘、死亡,出現醫療事故或面臨法律訴訟。
二、醫療侵權
1、患者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
平等醫療保健權
自主權
知情同意權
人格權
請求權
監督權
2、醫療侵權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3、醫療糾紛到醫療事故
(1)醫療糾紛:患方對醫方的醫療行為持有異議而引發的糾紛。
(2)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調解、行政處理、法律訴訟。
4、醫療侵權到醫療糾紛至醫療事故
三、口腔醫生的職責
(一)醫患關系
1、醫患關系的地位平等
2、醫患關系的自願原則
3、在我國口腔醫師與急症患者之間的關系通過兩個途徑建立
(1)第一個途徑——受聘當班(職責)
(2)第二種情況——盡醫師義務
(二)醫師有緊急治療的義務
(三)法律給了在急症中提供醫療服務的個人免於法律訴訟的許多特殊保護
(四)口腔醫師的三大類職責范圍
1、專業診治(接診和會診)
2、急救
3、轉診
四、口腔醫生的失職
(一)兩種過失
1、疏忽大意
2、過於自信
(二)失職——該做的沒做到
(三)過失→醫療缺陷→醫療侵害
醫療缺陷分為六類三級
六類:病歷缺陷,診斷缺陷,治療缺陷,手術、麻醉缺陷,搶救缺陷,
其他缺陷。
三級:重度、中度、輕度。
(四)失職——舉例
五、失職造成損害
因醫療侵害行為而致患者利益受損害的客觀事實:
(一)損害須是客觀有據的
(二)損害是賠償的前提
六、急診代班及轉診
可能引起醫療機構內部責任的混淆:
(一)代班
急診值班中的常見現象
1、代班的法律影響
一旦“代班”成立便成“當班”
(1)承擔相關責任
(2)提供相同的醫療服務
(3)全權處理相關問題
2、代班的要求
(1)代班醫師和原醫師之間應當盡可能確定正式關系,這可以由代班醫師和原醫師之間簽訂協議書,約定代班的具體日期和時間。並且必須得到機構或部門負責人的同意,由排班人安排備案。
(2)代班醫生應了解情況。
(3)代班醫生不能借故推诿病人。
(二)轉診
包括轉院和轉科
1、有關轉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院工作制度》第30條轉科、轉院制度規定:“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並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待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
2、該轉而不轉是為過失
如果口腔醫師沒有及時地為病人轉診作適當的安排,從而導致患者在此之後發生嚴重的繼發症狀,那麼口腔醫師就會承擔大得多的過失和責任。
3、有關轉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院工作制度》第30條轉科、轉院制度規定:“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方可轉院;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
4、該轉便轉也有風險
口腔醫師做出轉院決定須經慎重考慮,並應對轉院途中風險做恰當評估。
全身多發性刀砍傷轉院途中死亡。
下颌骨颏部骨折轉院途中死亡。
七、病歷記錄和知情同意
診療證據和患者權利
醫務人員要按規范書寫病歷,嚴禁偽造、塗改、隱匿、丟失或銷毀
(二)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權利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
2、《執業醫師法》中規定: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後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醫生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提供有關疾病信息。
(三)實現知情同意權的表達
1、《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實現知情同意權的表達。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四)緊急治療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八、口腔科急症應對
社會對口腔醫師懷有某種期望,即希望口腔醫師能夠處理急症,預防急症,並對急症的發生做好准備。
預防口腔科醫源性急症和侵權是有可能的
1、預防
2、准備
3、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進一步加強急診搶救工作的補充規定》
“凡急診搶救病人,不受劃區醫療限制。醫療單位一律實行醫院、科室、醫生的急診首診負責制,堅決杜絕院間、科室間和醫生之間相互推诿病人的現象”
“各醫院急診科(室)的設施和一切制度、規定,都要有利於分秒必爭地爭取搶救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