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張女士因牙疼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院治療,結果在醫院實施了拔牙等手術後的次日身亡。記者昨天獲悉,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原告28萬余元後,醫院提出了上訴。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進行了庭前談話。
2009年12月7日,家住河北的張女士因後下牙疼痛並流膿一個月來到北京口腔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右側下颌骨囊腫。次日,醫院為張女士進行右下颌骨囊腫刮治術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術,並拔掉一顆病牙。誰知第二天下午,張女士在醫院衛生間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屍檢證實,張女士因雙側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張女士家人認為,張女士在手術前簽訂手術同意書時,醫院並未告知此手術有可能引發深靜脈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樣預防此病的發生及發生後采取怎樣的措施救治。醫院僅實施了三個小手術,使用普通的靜脈針輸液即可,卻對患者三處大靜脈穿刺、留置導管損傷大靜脈,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違反了相關技術規范。 手術後第二天上午,張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後,曾多次提示醫生雙腿針扎似疼痛,但醫生均未理睬。在她上廁所時暈倒在廁所後,醫院僅給予其吸氧、心電監護和開放靜脈通道處理,未進行與下肢深靜脈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關的任何檢查和診斷,更未進行任何與此有關的搶救,導致患者不治身亡。被告的行為導致患者身亡,故索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7萬余元。 北京口腔醫院辯稱,原告的說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患者死亡是其自身原發疾病導致的,故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鑒定機構對口腔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口腔醫院在對張女士手術後保留股靜脈留置針的護理操作存在瑕疵或過錯,該瑕疵或過錯與其術後出現肺動脈栓塞最終死亡的嚴重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院所應承擔的過錯參與度以10%左右為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司法鑒定結論,北京口腔醫院在對張女士的診療中存在醫療過失,應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的20%。口腔醫院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於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