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術治療
手術切除和放射治療(放療)仍是治療口腔癌的兩種最有效方法,兩者綜合應用常優於單獨應用。化學治療(化療)目前仍屬輔助治療,用於手術前或與放療配合應用。選擇手術抑放療,除決定於病情外,還取決於經治醫生的臨床經驗與技術以及醫院的條件設備。應客觀地估計病人情況采用多學科會診的方法來決定治療方案。口腔癌治療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第1次治療是否正確。
具備以下條件可采用手術治療:①無遠處轉移;能在安全邊界內切除原發灶與頸轉移灶;②病變屬放療效果差者;③手術切除引起的口腔功能損傷不大,或雖大但通過重建或赝復能使其得到相當程度的補償並取得病人的同意。
通常口腔癌病人初次就診時極少伴有遠處轉移。如疑有遠處轉移,特別是原發癌較小時,應首先排除第2個原發癌。口腔腺樣囊性癌可較早發生遠處轉移,但此癌病程長,原發灶尚可切除者仍可考慮手術。
估計手術可完整切除原始腫瘤與頸轉移灶外,還可切除其周圍一定量的正常組織而不危及重要組織如頸內動脈、頸總動脈、腦組織等,即可考慮手術切除。CT雖有助於估計癌瘤侵犯范圍,但仍可在術時發現其侵犯范圍比原先估計的要大。這種情況在術前應充分考慮。手術野殘留肉眼可見的癌組織即使很少,亦將使手術治療失敗或大大降低治療效果。術前估計能完整切除癌瘤但可能安全邊界不夠,經過術前放療和/或化療後癌瘤有縮小亦可考慮手術,亦可先手術後放療。
有下列情況時放療效果差:①口腔腺上皮來源的癌、疣狀鱗癌、鱗癌中心壞死缺氧者對放療不敏感或雖敏感但放療後仍會有殘癌。②癌侵犯或緊貼骨質,如牙龈癌、硬腭癌或舌、頰粘膜、口底等處癌侵犯上、下颌骨時。骨組織易受放射線損傷,勉強達到放療根治量常導致骨壞互以致還要進一步手術。③已有明確頸轉移灶。口腔癌的頸轉移灶難以用放療根治,故宜手術。即使小的原發癌可用放療控制,但從放療開始到結束約需2個月左右才能作頸部手術,此時頸轉移灶可能發展到難以手術,因此還是作原發灶與頸轉移灶的聯合根冶術為妥。除非原發癌已較晚,否則可考慮作原發與頸轉移灶的術前放療後再手術。
二、放射治療
放射治療無論是單用或與外科手術綜合應用,在口腔癌治療中均起重要作用。對早期病變采用外照射配合間質插植治療可獲得手術切除同樣的效果,並可保持美容、正常咀嚼、吞咽及發音功能,使患者生存質量提高。對中、晚期病變尤其是出現頸淋巴結轉移時,單純放療療效較差。理想的治療方案選擇需經放射科與外科醫生互相配合,根據病變的解剖部位、浸潤范圍、頸淋巴結轉移程度以及病人全身情況等制定綜合治療方案。
1.外放射治療
適用於因各種原因不能接受間質或手術綜合治療者,以及治療後局部復發或病變廣泛行姑息治療者。
2.術前放療
目的是控制原發灶或頸部淋巴結的亞臨床病灶,減少手術時的播散機會,同時使腫瘤體積縮小,使原來不能手術的腫瘤病灶變為可以手術,從而提高了手術切除率,減少了局部復發率。
3.術後放療
適用於手術後癌腫殘留或病理檢查提示切緣有癌組織或切緣離腫瘤組織邊緣小於0.5cm的病例。術後傷口愈合即可進行放療。
4.間質放療
鐳針組織間插植治療在半個世紀廣泛應用於臨床,並對舌癌、頰粘膜癌、口底癌等的治療取得了滿意的局部控制效果。隨著人工放射性同位素192Ir、125I、198Au等的出現及後裝技術的發展,鐳針治療已為192Ir後裝間質治療所代替。
5.口腔筒照射
適用於病灶淺、易於暴露,並能保持照射位置的小病灶,且癌瘤浸潤深度小於0.5cm。作為外照射前或後的一種加量照射技術,采用千伏X線或電子束照射,使颌骨受量減少,腫瘤區劑量提高,減少後期並發症。
三、化學治療
頭頸部癌多數為鱗癌,對化療敏感性較低。在頭頸部癌治療中很少單獨應用化療,常與放療或手術治療綜合應用,以殺滅亞臨床癌細胞;或與放療合用,以增加放射敏感性;也用於頭頸部晚期或復發性癌的姑息治療。臨床資料報道,用於頭頸部癌的化療藥物主要有甲氨喋呤(MTX)、博來霉素(BLM)、順氯氨鉑(DDP)和5-氟尿嘧啶(5-FU)。單一用藥療效差,多藥聯用或與放射、手術配合治療效較好。以及服用羟基它裡寧效果也比較好。